机械设备设计法律法规-机械设备设计法律法规有哪些
本篇文章给大家分享机械设备设计法律法规,以及机械设备设计法律法规有哪些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文章信息一览:
-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有哪些?
-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
- 3、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是怎样的
- 4、机械设备质保期国家标准
- 5、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 6、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是否有效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是我国立法工作始终坚持的一项根本原则。立法就是要解决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本法是第一部对各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做统全面规范的法律。
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您好,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2、是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明确提到了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属于起重机械,也就是在特种设备范畴之内。需要登记,应该在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去相关部门登记。
3、问题二:吊车是否属于特种设备 如果是汽车吊车现在就不是特种设备了,以前是特种设备。
4、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5、综述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厂内装载机不是特种设备。其他机动车辆均不属于特种设备中的场(厂)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之前属于“厂车”的装载机等已划归为“非厂车”。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是怎样的
具体来说,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如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机械设备质保期国家标准
1、按照规定,设备安装工程的质保期是2年,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少于2年。设备安装工程的质保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法律分析:机械加工设备按机械部相关规定:一般机加工设备:小修三个月,中修一年,大修三年;机械行业原国家企业均按这个规定执行设备的保养与维修规定。当然特殊设备,大型设备除外。
3、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4)单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与监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是一部行政规章。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 第1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已于2000年6月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称壁厚(mm):0、0、5。系数参数(c):060504040、030303028。
第13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是由李传卿局长于2000年6月29日签发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文件还没有废止,但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 后发文件相抵触的要按后发文件执行。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是否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防止因不合格产品流入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制定本规定。
安全防护设施:漏电保护器、安全网、密目网、安全扶手绳、孔洞盖板、防护围栏、防护栏杆及机械防护装置等。2)定型工具式安全施工设施:按公司规定制作、安装、使用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围栏、孔洞盖板、装配式防护栏杆、操作平台等)。
第四条 省建筑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建筑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的管理工作。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1悬挂标牌与安全标志施工现场的入口处应当设置“一图五牌”,即:工程总平面布置图和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规定牌、消防保卫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牌,以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关于机械设备设计法律法规,以及机械设备设计法律法规有哪些的相关信息分享结束,感谢你的耐心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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